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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1〕34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8日0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9****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公路原**商贸城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mg/100mL。

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执法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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