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龙检六部刑不诉〔2020〕88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阿琼,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13时28分许,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牌号为浙CD0****小型轿车行经温州市龙湾区瓯海大道辅助道与永宁东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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