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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1********,汉族,中专文化,系宜昌**后勤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户籍所在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号,住宜昌市夷陵区**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21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1时45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鄂E****2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宜昌市沿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宜昌市烟草专卖局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9mg/100ml,已达到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第4.1条规定的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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