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9********,汉族,高中文化,江陵县**院工作人员。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镇**村**组,住**镇**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25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D****8的银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从郝穴返回**镇**院宿舍,途径江陵县公安局熊河派出所门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94.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其犯罪行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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