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溪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乡**村**组,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7小型面包车从竹溪县**镇**宾馆向**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转盘处,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转盘绿化带处。竹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朱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酒精呼吸检测结果为107.6mg/100m1,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竹溪县中医院抽血备检。
2020年5月30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朱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7.68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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