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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6********,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出生地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7月17日、自2020年9月1日至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月7日至1月19日、自2020年8月18日至9月1日)。

荆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16日23时21分许,朱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D****6小型汽车沿荆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交通局前路段,被荆州市交管局一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朱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5mg/lOOml。随后民警将朱某某带到交警一大队办案中心抽取静脉血液样本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经检测,送检朱某某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89.7mg/lOO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定意见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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