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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2********,汉族,专科文化,娄底市娄星区工商分局(现更名为市场管理局)退休干部、党员,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办事处**小区(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街道办事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持C1D驾驶证驾驶湘K8****小车从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龙廷学府返回大汉龙廷小区自己家中,途经归朴街玉盘小区地段时被双峰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民警对朱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吸检测,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40.Omg/100ml; 经抽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4.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金凭条、酒精呼吸检测单等书证;2、欧阳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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