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月**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10211985********,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住吉首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首市公安局以吉公(交)诉字【2020】0508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0年12月9日收到卷宗2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9时,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吉首市步步高顺正鸭府吃饭时喝了1瓶啤酒,10月29日0时许,又在乾州农贸市场附近吃夜宵时喝了一瓶半啤酒。1时25分朱某某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张强从乾州农贸市场附近出发往团结报社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乾州245队邮政银行外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81.2mg/100ml、84.9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0.82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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