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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资兴市**镇**村**小组,住所地为资兴市**街道**局老派出所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资兴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资兴市东江街道鲤鱼江大桥附近的厨盈饭店和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时喝了7、8两土酒,当晚20时许,朱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资兴市东江街道东江大道罗围十字路口路段被资兴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将其带至资兴市中医院南院抽血送检。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1.8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无前科,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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