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0********,穿青人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时47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生物制品研究所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3.8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88mg/100ml,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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