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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院内***单元***室,系抚松县***工作人员。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23日,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7月19日21时23分,驾驶吉F****7号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白山市浑江区南平街与华山路交汇处,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排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99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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