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检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路**号,住白银区**家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白银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家园北门路段时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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