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4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盘州市坪地乡陈家村往坪地乡街上行驶,21时30分许行驶至212省道278KM+950M处时被盘州市公安局坪地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结果为109mg/100ml,后朱某某被带至坪地乡卫生院提取血样,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4.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证言;3、被不起诉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