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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9月17日21时41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蓝色比亚迪牌微型轿车,车牌号:蒙G**,沿科尔沁区木里图镇雪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大街马波超市门前处时,其违法行为被交管支队四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朱某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后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对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9.68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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