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6日21时05分许,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夹塘村至驿亭镇二都村-1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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