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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6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5时许,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辽******号小型轿车,在绥中县***镇新道口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11.59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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