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6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现住绥中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5时许,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辽******号小型轿车,在绥中县***镇新道口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乙醇浓度为111.59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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