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11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苏州**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街**景**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经济开发区**墩**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3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苏E0****的小型轿车从本市姑苏区三香路雅尚酒店出发,途经烽火路、干将西路,沿西环路行驶至三元二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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