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2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区**村**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苏州市虎丘区藏北路白鹤山路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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