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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村。于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朱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莒南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驶至**路与**省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朱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3日,朱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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