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街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6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1月23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03月3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9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妻子林某某驾驶贵ED****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朱某某由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商业四路往义城山水小区停车场方向行驶,00时50分,行驶到义城山水小区停车场入口处时,因交通堵塞,朱某某便换林某某驾驶车辆准备驶入停车场内停泊,后在入口岗亭处与小区保安发生争执,小区保安报警至公安局。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且驾驶路程较短,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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