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明区分局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5****的小型轿车,由云岩区尚雅路往中环路东段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路交叉口8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2020年5月9日00时22分,朱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4mg/100mL。民警现场拍照取证时,朱某某趁执勤民警不备逃离现场,2020年5月9日早上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到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朱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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