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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88********,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附**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路**栋**单元**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贵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月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贵A0****的小型轿车由白云区云环路与南湖路交叉口往华颐春天路口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湖路与云环路交叉口300米时,被查获。经过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贵阳市白云区心血管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为11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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