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园**,,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1时50分许,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贵G****6号小型轿车沿石林西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石林西路喀斯特公园门口路段时与同车道在其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的欧*驾驶的贵A****C号小型轿车尾随碰撞,造成贵A****C号小型轿车上两名乘坐人诸**、刘**受伤,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筑公交鉴(理化)字[2019]1874号”鉴定文书对标有朱某某的血样进行两次平行检测,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分别为191.6mg/100mL、187.4mg/100mL,取平均值为189.5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案发后朱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且系企业家,有正当职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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