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播州区**街道**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遵义市播州区瀚华国际停车场往播州区南白城区方向行驶,20时50分许,在播州区瀚华国际停车场时,被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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