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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煤矿工人。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县**沟**村**,户籍所在地同上,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煤矿职工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21时23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晥A**号红色北京牌越野车,沿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镇镇区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2.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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