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6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朋友在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广场一餐馆及附近一酒吧喝酒。次日1时许,朱某某驾驶川A*****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从该处出发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随后向二环路方向行驶。1时57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62.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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