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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村**队**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小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雨田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与印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抽血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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