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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9********,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职工,住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集祥组团南宁**路**小区**幢**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1日21时45分许,朱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三福园门口路段时,其所驾车辆前部与邓某某驾驶在路口等待红灯的云******号小型轿车尾部相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鉴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血液鉴定,送检朱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48.34mg/100ml。案发后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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