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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709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奋斗街新林委**组,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黑B****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开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庆福加油站东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朱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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