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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龙海市石码镇往该市海澄镇方向行驶,至**乡道海澄镇与东泗乡交叉路口时,被执勤的龙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闽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2.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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