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5****号小型客车从博罗县罗阳街道沿江路沿北环一路往东北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博罗县罗阳街道东北路小东门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不起诉法律使用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认罪认罚的,可以决定不起诉”。朱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mg/100mL,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