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7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哈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路**号院**栋**单元**室,经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7月9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22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6月14日00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新L*****号机动车从前进大道“鑫城火锅店”行驶至胜利路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59毫克,系醉酒驾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血液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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