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书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20〕Z9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61971********,汉族,党员,大学本科,**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白云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2时09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弄得118.28mg/100ml)后驾驶蒙BU****号小型越野车,沿昆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友谊大街南桥底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