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镇**村**里(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屯**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甘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翔安区新店镇翔安南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47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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