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8271992********,满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镇**村**街**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1年2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3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椒江区**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46mg/100ml。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在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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