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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1〕20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8271992********,满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号,台州市椒江区**小**幢**室本案,于2021年2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3日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椒江区**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146mg/100ml。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在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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