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2********,汉族,大学本科,住浙江省**村****。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99****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中山东路越秀路口处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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