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69********,汉族,专科毕业,屏山县**村民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屏山县人,户籍地屏山县**镇**路**号,住屏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屏山县中都镇同鑫饭店往中都镇高峰村方向行驶,21时54分许行驶至中都河大桥桥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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