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乡**村**屯**组,住天津市**。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其单位天津市**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内值班期间饮酒,后接单位抢险任务,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5”黄色五十铃牌货车(工程抢险),前往本市西青区富悦里附近抢险,任务结束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车返回单位。2020年6月8日21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该车沿本市南开区芥园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普嘉乐装饰城附近时被交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朱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9.6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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