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12221972********,汉族,大专文化,安徽**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路**号304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1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皖******的轻型栏板货车,沿太和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附近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自首,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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