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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组**组,住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9时57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太湖县**镇**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朱某某带至太湖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19年11月6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3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本次犯罪系初犯,且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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