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濉溪县**镇**栋**室**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汽车回家,行至**镇**路**路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朱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8.1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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