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现住南阳市明山路两相路口**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豫******黑色奥迪轿车,沿南阳市建设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附近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勤务大队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2、南阳市公安局事故鉴定所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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