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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7********,汉族,大学本科,单县**在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街**号,现住单县**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世学,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21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灰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沿单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路路口东10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对本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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