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号**单元**号,现住址太原市杏花岭区**路**号楼**单元**号。工作单位:**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21时4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晋A****9丰田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小店区**街**南**巷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测试值为96.1毫克,后由山西煤炭医院进行血样检测,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06.90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其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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