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67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6******** ,文化程度初中,汉族,系东莞市**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户籍地址:四川省大竹县**乡**村**,暂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 月09 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23时48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经检验,朱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28.02mg/100ml)驾驶川S6****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东莞市石龙镇南桥桥上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等物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现场执法记录视频、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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