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143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群众,户籍地住址江西省大余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0时27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粤AE0***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钟屏岔道大夫山北门路段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3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8日
附项: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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