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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81981********,土家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街**号**单元**室,住惠州市惠城区**街道办事处**路**号**花园**栋**房,电话139283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0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LF****号的白色**牌小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教育局路口路段被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1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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