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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住甘肃省庄浪县******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庄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庄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0分,执勤民警组织夜查时,在**路**门口路段执勤执法时发现朱某某驾驶号牌为甘L*****号轻型栏板货车有酒后驾驶嫌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执勤民警当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第一次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30.1mg/100ml,第二次酒精呼气检测值为107.7mg/100ml,属醉酒驾驶,并抽血送检,后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平均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刘明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庄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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