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于2020年10月10日以开以刑(2020)429号(不)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6日23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豫B****号“松花江”牌小型汽车沿开封市祥符区家具一条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祥符区家具一条街与县府西街交叉口北100米处,被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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