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住**镇**楼**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2时35分左右,朱某某驾驶鲁******五征牌低速机动三轮车沿037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037县道7公里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持有C1驾驶资格,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朱某某酒后驾车被查获及抽血时的情况。

本院认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